事关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双减”工作要求,
在满足当前竞赛活动管理实际需要的同时,
减轻中小学生竞赛负担
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保护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精神,
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珠海市教育局就《珠海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
申报条件、认定流程、
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内容。
一起来了解!
总则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市教育局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并对受托专业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局做好相关工作。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http://zhjy.zhuhai.gov.cn)等官方渠道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申报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相应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开展的竞赛活动,委托珠海市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委托珠海市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应提供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事项;
(五)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六)上一次申报周期经市教育局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一轮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认定流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6、7月。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可单独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每次初核时间一般为申报受理当年的8月。市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申报受理当年的8月31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等官方渠道上公布。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自珠海市教育局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举办区、校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组织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根据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中小学招生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珠海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开展竞赛活动的,将按照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各中小学校组织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的,将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市教育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756-2124900,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要求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教育局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主办方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停办或撤销的决定及有关文件将及时通过珠海市教育局官网渠道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据悉,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27日。
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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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意见建议。
期待《珠海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
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
和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切实做好珠海市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监管工作!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教育局